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522********7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02民初1829号 |
案号 |
(2021)湘0102执6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彭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3353.35元、逾期利息6588.82元、复利321.22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复利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彭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1153元,由彭海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