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401********09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03民初10059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11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德泰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299376美元(被告如返还原告人民币,应以实际返还之日的外汇牌价计付);二、被告天津德泰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2018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及以欠付期内利息为基数计算的复利(按《融资额度协议》、《进口押汇业务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计付,被告如返还原告人民币,应以实际返还之日的外汇牌价计付);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被告陈伟名下的抵押物(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61号4-1-301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青岛森麒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德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伟、聂晶对上述主文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承担给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德泰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1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天津德泰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森麒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德泰(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伟、聂晶连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