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421********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26761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39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淼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旭借款本金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