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21********4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676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39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淼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旭借款本金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2-25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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