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花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0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23民初833号
案号
(2021)赣0123执恢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刘花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至2017年5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583235.82元;二、被告张明、刘花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刘张、刘李、刘小云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6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7766元,由被告张明、刘花果、刘张、刘李、刘小云共同负担。因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张明、刘花果、刘张、刘李、刘小云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时间
2021-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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