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花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0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23民初833号 |
案号 |
(2021)赣0123执恢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刘花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至2017年5月24日止的借款利息583235.82元;二、被告张明、刘花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刘张、刘李、刘小云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6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7766元,由被告张明、刘花果、刘张、刘李、刘小云共同负担。因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张明、刘花果、刘张、刘李、刘小云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