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9001********4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03民初4016号 |
案号 |
(2021)皖1203执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远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2020年9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南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