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桂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3********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822民初3479号
案号
(2021)冀0822执2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贵军、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久儒57,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0元,由被告刘贵军、宋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庚卯人民陪审员 高 彤人民陪审员 张 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建鑫附页一、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久儒57,7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久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0元,由被告刘贵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师庚卯人民陪审员 高 彤人民陪审员 张 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建鑫附页一、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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