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2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7民初1820号 |
案号 |
(2021)冀0427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磁县云飞塑料颗粒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借款本金224818.4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计算扣除已偿还利息23.88元;罚息按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计算,扣除已偿还利息119.84元);被告磁县希伟塑料颗粒经销处、磁县伟印塑料颗粒经销处、磁县江海家用电器门市、张希伟、张利利、张希印、李海霞、袁永喜、刘桂芹、袁帅、杨红彬、张伟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7元,由被告磁县江海家用电器门市负担,磁县希伟塑料颗粒经销处、被告磁县伟印塑料颗粒经销处、磁县云飞塑料颗粒经销处、张希伟、张利利、张希印、李海霞、袁永喜、刘桂芹、袁帅、杨红彬、张伟伟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