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景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5********39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9民初11679号 |
案号 |
(2021)津0119执1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景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截至2018年8月23日的利息101629.44元及余欠利息(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农户联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计1166元,由王景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