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艳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23********6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2民初597号
案号
(2021)湘0112执1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艳群签订的《长沙市望城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0561305)及其补充协议;二、被告曾艳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长沙市望城区富基世纪公园第41、42栋2单元1305号房屋合同网签备案和注销商品房不动产登记(湘(2020)望城区不动产权第0011923号)等相关手续;三、被告曾艳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依据(2019)湘0105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代付的诉讼费用6726元,并支付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0579.46元及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7305.46元;四、驳回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21元,财产保全费1206元,合计2627元,由原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62元,被告曾艳群负担565元。(原告已经预交诉讼费262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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