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81********34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29民初1111号
案号
(2021)赣0429执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口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告凌红、九江强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终止履行;二、被告凌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7075.48元并自2020年5月17日起,以未还借款本息为基数(基数中不含罚息、复利),按年利率5.39%计算利息并于每月17日计算一次逾期利息,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九江强能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凌红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九江强能实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凌红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3元,由被告凌红、九江强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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