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伟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02********4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102民初2349号 |
案号 |
(2021)鲁1102执2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欠款本金49 895.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范伟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