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730********5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02民初1349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10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晋城天健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军军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利息222444元,2020年6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山西天健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贺英奎、刘毅在股金认缴出资额不足部分,对判决第一项被告晋城天健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580元,由被告晋城天健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天健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贺英奎、刘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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