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21********4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3民初7524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6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65374.91元;二、被告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月8日,利息为3443.8元;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30计算,复利计算标准同上);三、被告于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6065元;四、如被告于晶到期不能清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上述第一、二、三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于晶抵押的位于哈市利民开发区昆明大街东、学院变电所北滨才城法兰之香枫丹白露i杠g栋3单元4层401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于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