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04民初941号 |
案号 |
(2019)湘0104执恢2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原告吴征与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到2018年3月31日,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借原告吴征505万元,利息60.2566万元,共计565.2566万元;二、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前代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先偿还原告100万元;三、如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该100万元,则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须向原告立即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陈见为本协议第二条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100万元付款义务及30万元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陈见逾期支付该100万元,逾期应支付从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四、如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陈见未履行上述100万元的付款义务,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仍负责该100万元的偿还责任,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须在2018年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该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五、如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上述100万元,剩余的465.2566万元,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100万元及当月的利息,2018年5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100万元及当月的利息;2018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100万元及当月的利息;2018年7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100万元及当月的利息;2018年8月30日前向原告偿还65.2566万元及当月的利息;上述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上述约定的当月付款,如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未足额按期付款,所付款,按先利息后本金的原则处理。对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的上述465.2566万元及利息的付款义务,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原告吴征为实现债权,实际支付了30万元律师费、采取保全的保险担保手续费8400元。如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吴征有条件的放弃部分律师费,由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30日前向原告吴征支付5万元律师费、采取保全的保险担保手续费8400元;如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则立即一次性向原告吴征支付30万元的律师费、采取保全的保险担保手续费8400元,计30.84万元。七、原、被告在本调解协议签字后,原告吴征于2018年3月19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手续(即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和长沙银行湘江支行账户),如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7日支付了100万元,则原告吴征在二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所有冻结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仅限本案原告吴征申请保全的冻结);八、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陈见如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追偿,追偿利息的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九、如被告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陈见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在追偿部分,对首期先行垫付的100万元,放弃利息。十、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应按法律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金。十一、如果被告任长雄、常德市常雄能源有限公司、任冬冬、安乡天洁生活用纸有限公司、湖南曙光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人陈见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则上述约定的支付期限提前,变更为立即支付(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的支付期限)。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时间 |
2019-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7991411104 |
登记机关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22号泉昇同福公寓1815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