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00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5刑初666号
案号
(2021)津0115执2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赵中伟犯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二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二万二千元。被告人赵鹏犯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拘役二个月,罚金四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十八万四千元。被告人张振亚犯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十八万元;犯合同诈骗罪,拘役一个月,罚金三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罚金二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刘伟犯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徐志奎犯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六万元;犯合同诈骗罪,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六万二千元。被告人王璐犯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康凤龙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三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赵中伟、刘伟、张振亚共同退赔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0869.8元。责令被告人赵中伟退赔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91007.62元。责令被告人赵中伟、赵鹏、张振亚、刘伟、王璐共同退赔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28030.32元。责令被告人赵中伟、赵鹏、张振亚共同退赔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59892.12元,共同退赔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奥支行经济损失204339.4元,共同退赔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150元,共同退赔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1670.43元。责令被告人赵中伟、张振亚共同退赔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59875.4元。责令被告人赵鹏、张振亚、赵中伟、徐志奎共同退赔上海通用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74866.08元,共同退赔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410.78元,共同退赔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124400元。责令被告人赵鹏、张振亚、赵中伟、康凤龙共同退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经济损失201610.75元。其他同案犯退赔的本案经济损失数额,计入本案退赔数额。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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