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建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3民初842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25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建庆同意给付原告朱网华货款53800元,承担利息2000元,合计55800元,该款于2019年7月20日前付20000元,余款于2019年10月20日前付10000元,余款258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二、如被告冯建庆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朱网华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告冯建庆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履行义务,原告朱网华有权要求被告冯建庆承担违约金20000元,并有权对全部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被告冯建庆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9年7月20日前支付原告)。2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5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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