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19********5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3民初2447号 |
案号 |
(2021)湘1003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智迪、耒阳市庞客音乐餐吧、伍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帅欠款86 000元;被告刘智迪、耒阳市庞客音乐餐吧、伍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帅利息6 020元(后期利息以86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全部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00.5元,减半收取1 050.25元(原告已预交1 050.25元),财产保全费1 01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合计2 660.25元,由被告刘智迪、耒阳市庞客音乐餐吧、伍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