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东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2********2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3民初4931号 |
案号 |
(2021)赣0983执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林根、贾海辑、贾东武、贾细华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险被告王林根、贾海辑、贾东武、贾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租金388800元。三、驳回原告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5元,由被告王林根、贾海辑、贾东武、贾细华承担7132元,原告江西博大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承担60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