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4********2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824民初303号
案号
(2021)赣0824执6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干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飞、李爱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9937.3元,并支付利息22855.0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月26日,此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4.35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志勇、王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志勇、王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永飞、李爱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78元,由被告王永飞、李爱红、王志勇、王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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