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2********1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鄂0303民初205号
案号
(2018)鄂0303执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京凯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借款本金6293809.74元、截止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1154038.61元,以及2017年11月20日后的利息、罚息(贷款利率为LPR利率加140基点,即执行贷款利率6.42%,罚息利率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梅鑫、谢军对被告十堰京凯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被告十堰京凯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梅鑫、谢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88元、鉴定费5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66988元由被告十堰京凯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超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梅鑫、谢军共同负担6158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负担54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18-07-06
发布时间
2018-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鄂0303执708号
立案日期
2018-07-06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757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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