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景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02********3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103民初5155号 |
案号 |
(2021)豫1103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吕景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大元借款11000元,2002年5月7日到2019年3月15日的利息30369.6元,总计41369.6元。二、驳回原告杨大元的其它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