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2********5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3民初5211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23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永福、吴志英同意返还原告薛竹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此款于2020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2二、被告蒋永福、吴志英同意返还原告薛竹生借款利息人民72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此款于2019年12月30日给付完毕。三、原告薛竹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30元,由被告蒋永福、吴志英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