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志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5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3民初5211号
案号
(2021)苏0413执2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永福、吴志英同意返还原告薛竹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此款于2020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2二、被告蒋永福、吴志英同意返还原告薛竹生借款利息人民72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0日),此款于2019年12月30日给付完毕。三、原告薛竹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30元,由被告蒋永福、吴志英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