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乃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27********2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727民初687号
案号
(2021)冀0727执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乃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贺茂工程款507731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欠工程款5077315.7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贺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932.88元,由原告贺茂负担66480.41元,被告陈乃煌负担38452.4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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