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丽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3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1479号 |
案号 |
(2021)冀0623执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闫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782.47元(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按照年利率19.575%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14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王小芹、张丽英、陈艳生、李德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张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329.56元(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按照年利率19.575%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14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闫术军、王小芹、陈艳生、李德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限被告李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594.22元(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按照年利率19.575%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14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闫术军、王小芹、张丽英、陈艳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限被告闫术军、王小芹、张丽英、陈艳生、李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7.0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93元,由五被告均担。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闫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782.47元(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按照年利率19.575%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14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王小芹、张丽英、陈艳生、李德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限被告张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329.56元(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按照年利率19.575%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14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闫术军、王小芹、陈艳生、李德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限被告李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涞水利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594.22元(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按照年利率19.575%计算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14日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被告闫术军、王小芹、张丽英、陈艳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4.12元,减半收取1897.06元,保全费1393元,由五被告均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