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30********5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983民初5773号 |
案号 |
(2021)冀0983执2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志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文义货款104437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何文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9.69元,由被告于志刚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款项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163823)。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志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文义货款104437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何文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9.69元,由被告于志刚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款项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1638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