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930********5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983民初5773号
案号
(2021)冀0983执20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骅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志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文义货款104437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何文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9.69元,由被告于志刚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款项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163823)。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志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何文义货款104437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何文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9.69元,由被告于志刚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到期将款项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080112293001638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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