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701********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21民初1637号 |
案号 |
(2018)冀0121执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武高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吉运集团包头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50833元。被告武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18元。由被告武高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7-09 |
发布时间 |
2018-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