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云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31********42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31民初1133号
案号
(2019)冀0131执18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修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永鹏投资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认购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付)二、被告韩月阳、韩云芳、封建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韩月阳、被告河北修竹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韩云芳、被告封建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11-19
发布时间
2019-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131执1851号
立案日期
2019-11-19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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