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丽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81民初290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1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许丽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志刚借款本金94066元和利息93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后期利息以本金9406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王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许丽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