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06********0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506民初123号
案号
(2021)黑0506执1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包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亚杰颜面部挫裂伤、头皮裂伤的经济损失1,738.21元;赔偿刘亚杰因腰椎2椎体粉碎性骨折伴椎管狭窄,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的经济损失97,885.71元,以上合计99,623.92元;二、被告刘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亚杰因腰椎2椎体粉碎性隔着伴椎管狭窄,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的经济损失97,885.7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6.85元,由原告刘亚杰负担556.72元、被告包旭负担2,143.77元、被告刘闯负担2,106.3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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