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1********1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4民初6549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连河、宁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借款本金130 000元;二、被告孙连河、宁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借款利息102 785.1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01月10日);三、被告孙连河、宁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借款利息(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3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95‰计算);四、如被告孙连河、宁宇未履行上述一、二、三项还款义务,以被告宁宇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双城市龙化街建委综合楼(产权证号:双城市房权证龙化街字第02-021578号)抵押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借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已预付),由被告孙连河、宁宇负担,此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港信用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