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金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30********4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983民初4825号 |
案号 |
(2021)赣0983执6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高安市达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金海、高金亮签订的《购车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合同》。二、限被告高金海、高金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安市达鼎物流有限公司欠款406130元及利息(以4061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利息至本案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5元,减半收取3787.5元,由被告高金海、高金亮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