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缪伟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0********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29民初829号 |
案号 |
(2021)赣0729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缪伟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返还房屋转让款84万元及利息给原告邓俊红,其中,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邓俊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邓俊红预缴案件受理费7119元,因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回675元给原告邓俊红,实际案件受理费6444元,由原告邓俊红承担487元,由被告缪伟贱承担59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