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05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11民初8627号
案号
(2019)湘0111执63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借款本金265 338.1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至贷款到期日即2016年8月27日为4 685.01元,罚息以265 338.1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从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4 685.0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从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毛晖、长沙冰城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彭莉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8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 435元,由被告彭莉、毛晖、长沙冰城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时间
2019-11-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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