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雪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4********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502民初1046号
案号
(2021)晋0502执1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雪红、郭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借款本金697721.19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3月10日的利息、罚息为18991.14元,之后的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郭海兵未如期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行就被告郭海兵所抵押的位于晋城市东环路华威小区2#楼二单元601号房屋(晋(2019)晋城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10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给付款范围内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485元,由被告韩雪红、郭海兵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账户。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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