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101********21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雅仲裁字第11号
案号
(2016)川18执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雅安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程萍、郑莉萍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申请人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83750元。(二)被申请人程萍、郑莉萍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内起三十日内偿付申请人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2000元。(三)被申请人郑莉萍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申请人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五)本案的仲裁费10500元(其中受理费7000元、处理费3500元)由被申请人程萍、郑莉萍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程萍、郑莉萍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雅安市荥经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时间
2016-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6)川18执21号
立案日期
2016-04-18
执行法院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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