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怀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03********3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3民初5321号 |
案号 |
(2021)津0103执37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怀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64896.66元;二、被告刘怀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截至2020年3月11日的利息6599.98元、罚息3126.52元、复利803.26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涉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元、公告费720元,由被告刘怀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