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24********5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宝民初字第4112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恢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强于2014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借款本金29700元,支付截止到2014年5月20日的利息13128.5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2828.57元。二、案件受理费870元,已减半收取435元,由被告赵强负担,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纳。三、被告赵伶、赵玉苓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