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辉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4********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24民初1287号 |
案号 |
(2021)粤5224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剑龙、詹辉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自赔偿原告黄志旭的损失104797.39元;二、驳回原告黄志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4.16元,由原告黄志旭负担2090.24元,被告杨剑龙、詹辉钦各负担2221.9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