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2********03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81民初2153号
案号
(2021)粤1781执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段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106元和利息(以310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阳春市春湾启明商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段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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