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21********4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02民初8489号 |
案号 |
(2020)鲁1102执4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6519.8元以及截至2019年7月10日的利息和滞纳金11005.38元;二、被告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剩余部分利息及滞纳金(以66519.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吗,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6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保全费920元均由被告石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