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静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322********0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183民初2476号
案号
(2021)冀0183执6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静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8年9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875%计算,扣除已偿还的2.38元;30000元本金的罚息自2019年9月13日开始,另30000元本金的罚息自2020年4月13日开始,40000元本金的罚息自2020年7月30日开始,均按年利率5.93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谷建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郭静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6-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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