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01********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27民初214号 |
案号 |
(2021)冀1127执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景县碧林园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郭运峰、郭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学昊人民币10246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2元,由被告景县碧林园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郭运峰、郭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6-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