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0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民初4878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勤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房云峰本金2228298.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228298.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若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012414664)二、被告宿迁汇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汇丰喷织有限公司、谭雪珍、谢彬、徐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226元,由被告谢勤奎、宿迁汇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汇丰喷织有限公司、谭雪珍、谢彬、徐萍共同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房云峰,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