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E92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6053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37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与被告君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麗晶国际贸易公司、黄志伟共同确认,被告君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3210000元(本案借款本金为580000元),及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被告麗晶国际贸易公司、黄志伟对君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被告麗晶国际贸易公司在处理抵押房产(本案抵押房产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2门1604室)后偿还借款合同对应的贷款本金、罚息及诉讼费,具体方案为:2020年9月30日前处理18套抵押房产中的任意两套;2021年1月30日前处理剩余16套抵押房产中的任意4套;2021年3月30日前处理剩余12套抵押房产中的任意2套;2021年6月30日前处理剩余10套抵押房产中的任意3套;2021年9月30日前处理剩余7套抵押房产中的任意3套;2021年12月30日前处理剩余4套抵押房产。上述6个时间节点中,若房产处理困难,每次还款有一个月的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只还罚息;若宽限期过后仍未还款,原告可分期申请强制执行,也可就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17元,由被告君隆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麗晶国际贸易公司、黄志伟负担,在支付案涉贷款本金、罚息时一并支付。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