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龙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01********6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12059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卓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571.80元;二、被告张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卓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元,由被告张龙江负担464元,由原告哈尔滨卓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龙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