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3********6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91民初12206号 |
案号 |
(2021)苏0591执24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82937元,并赔付截止至2020年12月9日的违约金550元,及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82937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唐明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裕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唐明名下车牌号为苏ah227r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bedmbnd9dz077607)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4元,由被告唐明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5/5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