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3********1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1民初7118号 |
案号 |
(2021)津0101执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侯宏志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按字jt4paa2015008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抵押)合同;二、被告侯宏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借款本金2986522.71元,截止2020年7月7日应付利息74509.2元、罚息6062.68元以及自2020年7月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侯伟、被告陶红对被告侯宏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宏志追偿;四、如被告侯宏志、被告侯伟、被告陶红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以被告侯宏志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龙涵道与沙柳南路交口紫乐名邸2-18-号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侯宏志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侯宏志、被告侯伟、被告陶红继续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侯宏志、被告侯伟、被告陶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