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勇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28********2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923民初1993号 |
案号 |
(2021)赣0923执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万勇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从2018年9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二、易秋珍、万丘民、聂春香、李春景、万银秀、万伍牯、万运华、上高县紫宏养猪专业合作社对以上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万勇华负担。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