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洪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1********5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3民初3615号 |
案号 |
(2020)粤0703执78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5610321】。一、被告江洪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付当金446795.03元及利息、综合服务费和违约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和违约金以446795.03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洪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1000元。三、原告就上项债权对被告江洪华提供抵押的台山市台城荣华花园昌盛楼407房房屋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亨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4457.05元由被告江洪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14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