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3********37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2182号 |
案号 |
(2021)粤5281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韦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婧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且最高支付的利息以12000元为限)。如果被告韦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韦彬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退回,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