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3********3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81民初2182号
案号
(2021)粤5281执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韦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婧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且最高支付的利息以12000元为限)。如果被告韦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韦彬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退回,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在还款时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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